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保证庭审笔录真实性,规定了当事人、证人、审判长及书记员都应当对笔录进行审阅和签字,然而却没有对出庭的公诉人员作出上述规定,笔者所在法院近五年来对审结的2000多件刑事案件中,庭审笔录上均没有公诉人的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