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省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
释义 | 安徽省2013年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2013年2月26日公布的《安徽省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赔偿标准已经更新。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30元×护理天数 3、护理费:78.18元/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 5、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残疾赔偿金: 60周岁以下的人: 城镇标准:21024元×20年×30%=126144元; 农村标准:7161元×20年×30%=42966元; 60周岁以上的人: 城镇标准:2102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30%; 农村标准:7161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30%; 75周岁以上的人: 城镇标准:21024元×5×30%; 农村标准:7161元×5×30%;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城镇标准:15012元×(18岁-实际岁数)×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标准:5556元×(18岁-实际岁数)×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城镇标准:15012元×20×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标准:5556元×20×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60周岁以上75岁以下的老人: 城镇标准:15012元×(20年一增加岁数)×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标准:5556元×(20年一增加岁数)×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75周岁以上的老人: 城镇标准:15012元×5×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标准:5556元×5×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精神抚慰金:六级残疾一般为15000元—24000元。 11、鉴定费:凭发票计算。 12、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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