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煤矿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方面: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法律客观: 《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