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划拨用地许可证办理多少费用 |
释义 | 在天津办理划拨用地许可证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相关政策已经取消。办理划拨用地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包括《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天津,划拨用地许可证的办理需要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者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需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法律分析 一、关于在天津办理划拨用地许可证所需费用 在天津办理划拨用地许可证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相关政策已经取消。 二、天津划拨用地许可证办理的法律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供应计划拟订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五十条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者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地籍调查,核实用地权属界限。对已核实权属界限的,可以按照地籍调查成果确定界址。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所有土地中,划归给地方政府用于公共利益或者特殊需要的土地。对于划拨用地的许可证费用政策,根据不同城市的政策和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天津市为例,根据《天津市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的规定,划拨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划拨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根据不同用途和地区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建设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调整为每号每年140元,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也进行了降低。 综上所述,划拨用地的许可证费用政策因地区和用途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建设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同时也有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结语 在天津办理划拨用地许可证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相关政策已经取消。办理划拨用地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包括《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者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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