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不得提供线索、外界通信、串供、带非律师参加会见、传递禁止物品、逃脱、教导当事人说话、训斥贬低当事人,耐心倾听但不可轻言案件前景,不宜直接询问是否犯罪。注意看守所规定,以免受到纪律惩戒。 法律分析 1. 不能向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 2. 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这违反了看守所的规定,如有违规,律师会见会被终止。看守所也会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 3. 不能用任何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4. 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非律师指的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之外的人。 5. 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任何信息或物品。 6. 防止当事人借机逃脱。 7. 言辞交流要注意,不能教导当事人说话方式。 8. 提高亲和力,绝不能训斥或贬低当事人。 9. 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但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 10. 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是否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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