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营业执照异常处理如下: 1、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充年度报告并公布年度报告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单; 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当先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单;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公示信息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单; 4、失去联系的企业可以依法办理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以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单。企业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公示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的处理材料有以下几种: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章; 3、法人身份证; 4、年报资金凭证; 5、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证明等经营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建议加强对企业的内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以避免营业执照被列入经营异常。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