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和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申请。 2、实施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3、实施人群:在非户籍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要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 国家工作人员 除外)。 4、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