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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限价商品房交易条件,限价商品房买卖政策
释义
    本文介绍了申请限价商品房交易的条件和限价商品房买卖政策。申请人需要具有当地非农业户籍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三万元,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以上。限价商品房买卖政策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应交纳百分之三十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等情况。如果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
    法律分析
    申请限价商品房交易的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当地非农业户籍,二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三万元。限价商品房买卖政策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如需转让的应交纳百分之三十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等情况。
    一、限价商品房交易条件
    限价商品房交易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以外的住房不认定;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二、限价商品房买卖政策
    限价商品房买卖政策如下:
    1.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2.如果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交纳比例为35%。
    3.如果想要买卖限价商品房时,就需要看您所购的限价商品房是否达到五年的时间限制。只有满五年的条件的,才可以出卖。
    4.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限价商品房能做抵押吗
    限价商品房不能抵押贷款,限价商品房也算是保障性质商品房的一种,限价房是开发商在拿地的时候国家就已经限制了销售价格的房屋。在购买限价商品房的时候可以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但是购买的限价商品房不能用来办理抵押贷款,需要在限价商品房转为商品房之后才可以。
    拓展延伸
    限价商品房限购条件是什么?
    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为了稳定房价,对某些房地产项目实行限价政策,限制房屋销售价格,规定购房人必须按照限价购买房屋。限购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1. 购买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2. 购买人应具有城镇户口或暂住证。
    3. 购买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合法的资产证明。
    4. 购买人应具有购房资格,如在当地政府规定的限购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已满五年社保或一年内在当地缴纳了一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5. 购买人应与开发商签订限价商品房购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6. 限价商品房的限购政策可能会受到政府政策的调整,购房人应关注政策变化并遵守相关规定。
    总之,限价商品房的限购条件较为严格,购房人应仔细阅读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条件并遵守规定。
    结语
    申请限价商品房交易的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当地非农业户籍,二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三万元。限价商品房买卖政策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如需转让的应交纳百分之三十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等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以外的住房不认定,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如果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限价商品住房不能抵押贷款,也不能用作抵押物。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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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0: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