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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新裁判观点与实践
释义
    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了几种特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包括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以及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法律分析
    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以上是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医疗机构的过错、环境污染和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损害,相应的责任应由医疗机构、侵权人承担。这些规定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法治精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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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8:3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