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单位集资诈骗罪共犯是什么意思?
释义
    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单位及个人共同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共同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单位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
    单位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单位及个人共同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共同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共同犯罪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中间人去发布信息,宣传动员亲友等人参与集资,中间人从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费,涉及到中间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
    二、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
    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二人以上以共同的故意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二人以上以共同的故意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了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过失不成立本罪。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二人以上共同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意思很简单,就是与单位一起实施诈骗行为的人或着公司,就是共犯。共犯的刑事处罚会区别于主犯,共犯一般都是协助性质的,所以处罚会比主犯低。现在社会上有着各种眉目的投资项目,大家参与进去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是不是集资诈骗,免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拓展延伸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集资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集资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集资诈骗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是主犯。对于其他参加犯罪活动的人,是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集资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集资诈骗案件中,行为人通常具有以下情形:
    1. 编造虚假的集资项目、虚构的资金来源或者夸大集资收益,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投资。
    2. 运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收款凭证,或者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等欺骗手段,向投资者收取集资款项。
    3. 除案发时尚未归还的投资款项外,将所筹集的资金全部转移至个人账户或者用于单位经营等其他用途,无法归还给投资者。
    4. 利用非法集资的收益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亲友谋取利益,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给投资者。
    5. 多次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累计集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总之,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集资、欺骗投资者、转移资金等情形。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5 9: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