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并不保护小产权房。“小产权”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而未经县级规划部门审批,未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不能取得国家承认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法律保护小产权房吗 小产权房不具备商品房产权享有的法律保护。 1、小产权房产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 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都属于无效证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认。 2、小产权住房无法上市流通。 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的房产证明,所以不具备进行房产转让、处分、收益和继承等权利。 3、小产权房产无法过户。 由于小产权房产本身就不具备相应的产权,所以也不具备过户的权利。 4、小产权住房没有占地补偿。 遇到政府或合法开发商征用小产权房产占地的情况时,小产权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无法得到相关的补偿。因为该小产权占有的土地属于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所有,补偿款会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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