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委员会期满后如何处理? |
释义 | 《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固定为三个月,不因案件情况变化而改变,即使发现新罪也不能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最长留置期限为六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需报上一级批准延长留置时间,省级机关需经本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批准。 法律分析 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也就是说:对于留置三个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六个月的,应当报省级机关批准。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监察委员会任期届满后的继任程序和职责安排 监察委员会任期届满后,继任程序和职责安排是确保监察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监察委员会的继任程序包括提名、审议和任命等环节。首先,相关机构或组织会提名合适的候选人,经过审议和筛选后,最终由权威机构或领导机关进行任命。在继任过程中,要注重候选人的专业素质、道德品质和工作经验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继任后,新任监察委员会将继续履行监察职责,包括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调查和处理职权的行使等。他们将继续推动反腐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新任委员会还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综上所述,监察委员会任期届满后的继任程序和职责安排是确保监察工作连续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通过严格的继任程序和合理的职责安排,新任委员会将继续履行监察职责,推动反腐败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且不因案件情况变化而变化。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委员会任期届满后,继任程序和职责安排是确保监察工作连续有效的重要环节。新任委员会将继续履行监察职责,推动反腐败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严格的继任程序和合理的职责安排,确保监察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通过以上监察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来,监察委留置被调查人六个月以后的六种处理方式,根据被调查人不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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