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拍卖适用范围:1、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2、原经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3、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以拍卖方式进行的用地;4、经法院判决需拍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法律依据 《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或公司经批准,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四)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出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五)处置停缓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 (七)为实现抵押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