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等限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限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奏效力;未经登记,不发奏效力,但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组织解决。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规则。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组织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因此,只有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才能产生民法典律效力。就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言,只有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进行土地登记,才能产生民法典律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