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内容留到课后以此吸引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利的;2.教师或学校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诱导、暗示、动员或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含社会培训机构),并从中获利的;3.教师以家属、亲友及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4.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5.教师利用节假日为学生进行有偿或变相有偿补课的(指收受学生家长馈赠礼卡礼品礼金);6.教师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机构或单位违规兼职取酬的;7.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或违规兼职取酬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学校有偿补课就是违反了本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收费和收费服务谋取利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