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审理中心属于哪个部门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检察院一般不会设这个科的。“案件管理科”或“案件管理办公室”可能就有,就是统一管理案件信息,办理案件查询之类。与“案件审理”(严格来说应该叫“案件审查”,“审理案件”是法院负责)有关的部门主要是“侦查监督科”(以前叫刑事检察科):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审嫌疑人,核对证据是否充足完整、是否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等。审查完毕,移送给本院“公诉科”,公诉科就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是否起诉的建议,按程序报本院领导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零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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