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时的三金属于彩礼吗? |
释义 | 彩礼是否属于结婚时的三金?答案是没有明确规定。彩礼通常包括三金和礼金,三金是新娘在结婚前必须佩戴的首饰,而礼金则与女方父母是否同意婚事有关。在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彩礼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但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 法律分析 结婚时的三金是否属于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三金与彩礼的关系。通常情况下,三金是彩礼的一部分,也是新娘在结婚前必须佩戴的首饰,包括金耳环、金手镯和金项链。如果条件允许,新人会选择更多的饰品。彩礼除了三金外,还涉及到礼金的数额,这也是关系到女方父母是否同意婚事的关键因素。因此,很多新人会在结婚前与对方父母共进晚餐,以协商礼金的数额。 二、彩礼退还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法律上虽然未明确彩礼的支付情况,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支付彩礼情况,所以也对可以退还的彩礼情况进行了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有异议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结语 彩礼是否属于结婚时的三金?答案是没有明确规定。彩礼除了三金外,还涉及到礼金的数额,这是关系到女方父母是否同意婚事的关键因素。在结婚前,新人通常会与对方父母共进晚餐,以协商礼金的数额。彩礼退还的认定条件包括: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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