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徇私舞弊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
释义 | 徇私舞弊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徇私枉法的构成要件有有: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3、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徇私舞弊罪立的构成要件: 1、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3、徇私舞弊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4、徇私舞弊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综上所述,徇私舞弊与徇私枉法是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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