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既往血糖病史,是否存在行业标准缺失?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属于保险合同范畴,其赔偿标准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然而,目前行业内并没有明确规定既往血糖病史是否属于拒赔范畴的标准。因此,在拒赔既往血糖病史时,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以及受保人是否在购买险种时告知了既往病史等因素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 3.《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标的所承担的风险的状态和情况,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的有关情况,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或者承诺。 5.《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提供与保险标的确定、风险评估和保险费率计算有关的资料。 6.《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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