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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互联网金融投资可能涉及的经济犯罪有哪些
释义
    (一)洗钱犯罪。
    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空壳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或是采取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利用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实施一系列复杂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规避反洗钱监管。
    二是利用互联网货币。不法分子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并通过专门网站兑换成实际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或是以投资的形式同网游公司相勾结,将大额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为游戏的虚拟币,演变为合法收益,堂而皇之地将“黑钱”洗白。三是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该平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且无需将借款数据报送金融机构,容易脱离监管视线,极易成为不法分子又一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
    (二)银行卡犯罪。
    随着支付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支付已成为银行卡犯罪的最新作案工具。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或植入木马,盗取网友的个人信息,再从卡中划转资金。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违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信用卡金额充入支付账户后提现,或是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
    (三)非法集资犯罪。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已从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收取贷款中介费用的“线上”模式,不断将重心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服务,其中介业务已由原本的资金供需撮合,逐渐演变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同时兼有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用于企业集资的行为。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对投资人的资金承诺保障本金,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甚至承诺保障收益。这种“变形”模式与非法集资十分相似,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隐患。
    (四)非法证券犯罪。
    2012年10月15日,从事电视节目运营的创业公司美微传媒通过“众筹模式”在淘宝出售原始股募集资金,消费者可通过淘宝系统拍下相应金额的会员卡,得到会员卡后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外,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先后有上千人购买,融资金额达380万元。2013年5月,证监会明确将利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行为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尽管美微众筹模式被叫停,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衍生发展,打“擦边球”的情况还会发生。
    (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由于当前P2P网贷行业准入门槛低、资金要求低、平台创业者风控能力良莠不齐,导致P2P网贷行业鱼龙混杂。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借贷人的权益就难以保证。
    对策与建议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体系。
    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等问题,并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在融资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修正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发布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资本运作,保障金融秩序。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延伸监管边界,出台监管政策,配套跟进监管措施,着力加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金融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之间,交叉性金融产品和跨市场金融创新之间,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之间的协调,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金融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石。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信息、物流信息、资金信息等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现交易双方信息沟通充分、风险管理和信任评级完全数据化,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鸿沟等问题,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和购买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用于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帮助相关机构全面了解授信对象,防范借款人恶意欺诈、过度负债等信用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最终将能打通线上线下、新型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信息壁垒,实现大信息共享,保障金融领域安全稳定。
    (四)强化风险预警和管控力度。
    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参与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工作机制。公安经侦部门要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动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经济犯罪风险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预警信息的搜集和研判,努力发现、挖掘、提炼深层次、预警性信息,及时提出打击和防范涉及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要对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制定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防范。要对互联网金融出现的经济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快侦快破,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要对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醒公众理性投资,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一、金融p2p是非法集资吗?
    P2P模式如雨后春笋般一夜之间红遍大街小巷,近来,继阿里巴巴之后,国内的电商巨头们,如京东、苏宁等,也强势介入互联网小贷业务。接着,券商、保险等纷纷踏足,争先恐后。最令人疑惑的是,15%甚至20%以上的利润是怎样保证的?P2P是否涉及非法集资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的讲就是除银行机构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实,任何一个商业模式的产生,最终服务的仍旧是商业本身。P2P借贷平台最初设想的理想状态是成为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买卖的商品是“贷款”或者“债权”。根据P2P的正常业务流程,P2P借贷平台只负责信息的公布、信用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等增值服务,而款项的流动只是发生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资金的流动并不进出于P2P借贷平台。完全按这个流程来走,按说并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
    但是,近期频发的P2P借贷平台“跑路”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大大揭露了P2P金融中介行业的乱局:卷走投资人钱款、伪造虚拟借款人为自己平台融资、挪用投资人资金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也使得不少网贷投资者“为其欢喜,为其忧”。若是投资人和借款人实际上没有直接接触,P2P利用管理优势使用各种手段骗钱投资者资金进行他用和非法占有,则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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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0: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