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担保未登记的,如果担保物是不动产,则未生效,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担保物是旦慎动产,则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判友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模冲敬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