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合同不成立是否存在诉讼时效? |
释义 | 诉讼时效的判断不仅取决于合同是否成立,还需考虑请求权的存在和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而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是胜诉权的丧失,除斥期间的效力是形成权的消失。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加速财产流转,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不确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法官只能在被告主张时效利益时适用诉讼时效,但可以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合同不成立是否存在诉讼时效? 1、合同不成立不一定存在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诉讼时效要件为存在请求权、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等。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包括适用对象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等。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第五,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不成立并不一定存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请求权和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等。诉讼时效的区别于除斥期间在适用对象、法律效力、价值取向和期间计算等方面。作为律师编辑,我们需要深入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支持,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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