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公开资料,城镇户口低保户的标准如下: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综上所述,申请农村低保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具体情况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咨询或者查询相关政策法规。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