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行政复议有下列要求: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以及依法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