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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谁所有
释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是全部业主专有物权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物权。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一般属于全体业主。
    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第二,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第三,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有产权车位与没产权车位的区别
    1、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无产权的车位只有使用权20年。
    2、有产权车位可以交易,无产权车位只能出让使用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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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