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打击低脂食品的虚假宣传 |
释义 | 对于利用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者,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 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拓展延伸 揭露低脂食品虚假宣传的惩罚措施 揭露低脂食品虚假宣传的惩罚措施可以包括多个方面的举措。首先,政府可以加强监管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食品广告审查制度,对涉嫌虚假宣传的低脂食品进行调查和惩罚。其次,可以加大对违规企业的罚款力度,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经济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此外,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与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低脂食品虚假宣传的识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可以加强行业自律,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产品宣传真实可信。最后,可以加强媒体曝光力度,通过报道和舆论引导,揭露低脂食品虚假宣传的真相,提高公众对此类问题的关注度。通过多方合力,可以有效打击低脂食品虚假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结语 通过加强监管、加大罚款力度、加强消费者教育、行业自律和媒体曝光等多个方面的举措,可以有效打击低脂食品虚假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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