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检察院量缓刑的,人民法院是否会改变,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情况进行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后,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会直接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告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会按照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一般不会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量刑合理,并且不存在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会采纳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会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量刑不合理,或者存在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会不予采纳,并且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