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蒙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确定了该区处理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其中,诈骗所涉及的财物价值达到“较大数额”的起点为五千元。现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备案该数额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的诈骗刑事案件中,诈骗所涉及的财物价值达到“较大数额”的起点为五千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高法 (2013)8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实际情况,我院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并征求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的意见共同研究确定了我区办理抢劫、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犯罪案件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现报告如下: 一、 刑法关于内蒙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1、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三万元。 二、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一千六百元。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三万元。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三十万元。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元。 四、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一千元。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三万元。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为三十万元。 (该数额标准最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数额标准下限为准) 五、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三万元。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三十万元。 对我区确定的以上数额认定标准妥否,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准或备案。 结语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了诈骗、抢劫、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案件的数额认定标准。这些标准是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的,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希望这些标准能够有效地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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