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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废弃公路所有权谁的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物权的相关知识,包括物权归属、物权效力、限制物权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根源,而限制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成立的非所有者的物权。限制物权具有他物权的性质。在物权效力方面,所有权具有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妨害排除效力等;而限制物权则具有非根源性的特点。
    法律分析
    一、公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其所在的土地性质,即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
    2、物权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什么是限制物权
    限制物权,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举例来说,为了担保债权或者使用土地而可以部分地支配物。限制物权与“绝对无限制”的全面支配物的所有权(完全物权)相对立。因此,近代民法中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不同于以前的上级所有权与下级所有权,或者分割所有关系。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有着本质的差异。即,所有权是物权的根源,而限制物权是非根源性的,换言之,只是在一定的限度内被拟定的一种支配物的方法。而分割所有权中各方的权利是同质的权利,仅仅在量上存在差异。
    近代民法将对物的支配方法分为根源性,非根源性两种,限制物权是根据物的全面支配者即所有权人的自由意思而创设的。因此,也可以说限制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成立的非所有者的物权。在这种意义上,限制物权具有他物权的性质。
    拓展延伸
    公路所有权归属问题分析:
    公路是一种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公路所有权归属问题涉及到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利益冲突,导致公路产权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公路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目前,公路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所有,但具体的管理和运营却是由地方政府或公路管理公司负责。这导致了公路产权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同时也使得地方政府或公路管理公司存在滥用职权、损害公路产权的风险。
    其次,公路产权管理不规范。尽管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产权管理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公路产权转让程序不规范、价格不透明,甚至存在腐败腐败行为等。
    最后,公路产权管理存在利益冲突。公路建设涉及到巨额投资和利益,因此各方都希望通过公路产权管理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导致了公路产权管理中存在利益冲突,从而影响了公路产权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综上所述,公路所有权归属问题涉及到法律法规不完善、利益冲突和产权管理不规范等多个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公路产权管理,加强公路产权监管,同时推动各方合作,共同促进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公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土地性质,即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限制物权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与所有权相对立。所有权是物权的根源,而限制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成立的非所有者的物权。
    法律依据
    公路法(2017-11-04)\t第六十条\t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09-13)\t第二十三条\t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必须缴入国库,除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公路法(2017-11-04)\t第六十一条\t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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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