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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和定义
释义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定义:包括对被投资单位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不代表取得股权资格。核算范围: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判断控制或重大影响时,综合考虑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同时考虑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法律分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定义是哪些
    1、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包括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代表取得股权资格。
    3、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有哪些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范围
    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成本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范围
    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后,如果认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同时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结语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定义包括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并不代表取得股权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认缴出资,且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包括成本法核算和权益法核算,具体取决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和影响程度。在进行核算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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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18: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