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 |
释义 |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程序法和实体法是辩证统一的。是“你有我,我有你”。事实上,各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既有程序性的,也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具有相对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和形而上上反对二者,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不利于指导实践。1、程序的启动是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的。程序启动并以成本运行。程序只是过程、链接、方式和步骤。因此,程序运行的目的只能隐含在程序之外,即启动程序以实现实体法。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区分是非,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惩治民事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2、诉讼程序的结束是实体法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行政目的的实现是行政程序的终结;罪犯受到惩罚,无辜者免于起诉,国家和社会秩序得以维持是刑事诉讼的终结;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是终结。民事诉讼程序。3、程序操作评价标准实质正义的实现程度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成本是评价程序运行的标准。这样说理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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