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本文描述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流程。申请人需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并依法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张榜公布。若15个工作日内村民未提出异议或不成立,则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 法律分析 申请人向当地村委会提交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拓展延伸 根据提供的标题,这份法律分析是关于湖南省农村宅基地建设申请步骤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权属证明、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 2. 申请审批:申请人需要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提出宅基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 签订合同:批准通过的申请人需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缴纳罚款:申请人需要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罚款,以确认土地使用权。 5. 交付土地:申请人需要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将土地交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违反土地利用政策、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行为。否则,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结语 本文描述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流程。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用地申请后,村委会应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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