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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情形是怎样规定的?
释义
    1、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2、重伤概念即一楼朋友所言。刑事上,目前按司法[1990]070号)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评价。[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劳动部试行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通知也是有效文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
    (db),一般采用
    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国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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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