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员工提取公积金的,一般在一周内到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自受理申请的撤回。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