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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全文共三十一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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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3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