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的一般内容 |
释义 | 探视权的一般内容如下: 1.探视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视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视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4.探视的方式。 5.探视的时间。 一、关于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几次 一般探视权规定一个星期一次,一个月也就四次,但这不是绝对的,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双方可以进行约定,约定时要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以及学习时间,所以一周一次为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主动放弃探视权是否有可能有效 主动放弃探视权不可行。不能主动放弃探视权。探视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清自愿放弃探视权的条文,这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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