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如下: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