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 |
释义 | 工程实施总承包的主旨是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总承包人只能有一个。如果再签施工总承包合同,属于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违约责任方面,承包人需负责修理、返工、逾期交付等责任,发包人需赔偿实际损失、停工、返工等责任。工程款支付方面,需按相关规定处理逾期付款。 法律分析 工程实施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只能有一个,所以总承包下面不能再签施工总承包合同,如果再签施工总承包合同,就属于违法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 1、承包人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3)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发包人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结语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工程实施总承包只能由一个总承包人承担,不得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否则将违法分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能将一个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单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违约责任方面,承包人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赔偿逾期违约金;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实际损失,并承担质量和其他问题的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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