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2.以收受干股的形式收受贿赂;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 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 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 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 10.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