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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质人享有哪些义务
释义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出质人的义务:
    1、出质人的首要义务是向质权人交付权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2、出质人的第二项义务是维护其该项权利的有效性。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区别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二、留置权与质权哪里不同
    质权与留置权在设立条件和对象上不同: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行债务时,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优先受偿财产变卖价格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在债权清偿前留置财产,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出售留置财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所称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出售财产。
    三、动产质权的生效的时间是多久
    动产质权的生效的时间为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此时质押生效。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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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