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构成? |
释义 | 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伤害二级保护动物如何判刑 伤害二级保护动物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走私珍贵动物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也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去把握。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的确不知道其所携带、运输、邮寄过境的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即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从客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走私行为的对象只是一般的动物及其制品,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当然,如果其走私一般动物及其制品,偷逃应税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本罪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它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且在客观方面,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收买、倒卖的行为表现,故而二罪有一定相似之处。 关键在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 所以,在实践中,行为人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受走私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这些行为均应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贩卖鹿角要怎么判刑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然予以收购、运输和出售。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载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即不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收购、运输、出售上述动物制品亦构成犯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具有收购、运输、出售其中一行为,即构成犯罪。罪名一旦成立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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