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欠的贷款不一定要共同来还。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夫妻共同名义借入的债务,只要这种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费用,就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单独出借的债务远远超过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借来的债务不是用来共同生活的,但是夫妻双方在借钱的时候一起签字,或者一方借钱的时候,对方没有签字,但是对方事后会认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