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具有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法人资格的构成: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财产、经费与法人的规模相适应。特别法、单行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它必须有合理的独立经营条件和完备的手续,正式在政府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并取得政府和法律的正式承认。 (二)它必须有独立的经济核算权,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它能独立对外,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它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上的财产义务,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法人的权利能力决定于成立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无权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法律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董事、厂长、经理等)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行使。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