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证明他人对犯罪嫌疑人有教唆行为的,主要还是重视证据已经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而不是孤立的证词、证言等表面现象。具体证据包括证人、证词,包括录音、录像、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直接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纯只有口供证据,仅有一份证词证明存在教唆嫌疑的,一般不太能直接定罪,如果有三份或以上互相印证、无疑点的证词,就算得上是有利证据链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