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患者做人流术被摘子宫医院被判赔 |
释义 | 江西省吉水县一女子到医院做人流手术,却被医生摘除了子宫。近日(2月16日),吉水县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吉水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陈连香5.9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8年7月22日,陈连香在吉水县妇幼保健院检查,提示为子宫前壁下段异位妊娠可能出血HGG>1000IU/L。25日,该院医生在门诊部为陈连香做人流术,术中患者出血多,拟诊失血性休克。当天下午6时,考虑到患者的子宫为疤痕妊娠、绒癌,医院为陈连香做了子宫切除术,术后切除子宫送病检提示:子宫切口疤痕妊娠。 原告认为,刮宫术本是一普通手术,术中子宫被摘除,是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治疗行为不当,缺诊、误诊造成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损失9.7万元。经原告申请,医学会作出鉴定,认定本案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患者子宫缺失与医方的医疗作为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连香作为患者,在接受医院的诊疗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不论是子宫疤痕妊娠还是异位妊娠,都是客观存在。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诊断认识不充分,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操作规程,其行为与患者子宫缺失有因果关系,构成了医疗事故,对患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伤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医疗过错行为有哪些内容 常见医疗过错行为如下: (一)诊断的过错:1、问诊的过错。2、检查的过错 (二)治疗的过错: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3、用药的过错;4、手术的过错:⑴术前判断的过错;⑵手术进行中的过错;⑶术后管理的过错;5、麻醉的过错。 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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