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目前在南京市工作,且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规定中从A到E这几类人才; 2、在南京市工作且已经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3、在南京市的一些企业比如说高新技术企业等已经登记注册过得企业工作,并且取得了硕士学位; 4、在上述企业或者已经备案的研发中心工作,已经是高级技师者或者是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5、在南京市已经登记注册过得企业上班,每年纳税是50万及以上的人才。 6、属于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型人才。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A类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的。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7.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