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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拒绝调解?
释义
    离婚案件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拒绝调解。根据《民法典》,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但如果调解无效,符合一定情形的离婚请求应被准予。这些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分居满二年等。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应被准予。
    法律分析
    1、起诉离婚可以拒绝调解。离婚纠纷案件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都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是否同意调解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遵循调解自愿原则拒绝调解。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程序和效果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是指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组织调解工作的一系列程序。调解程序一般包括调解申请、调解准备、调解会议和调解结果等环节。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在法官的引导下,积极协商解决争议,达成离婚协议。调解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调解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其次,调解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审判效率。再次,调解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后,调解有助于改善离婚案件的后续关系,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调解程序的开展和调解效果的实现对于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离婚纠纷案件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前置程序,但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法院应进行调解,但若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程序能节约成本、时间,提高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改善后续关系,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调解对社会和谐、当事人利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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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