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 |
释义 |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如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技术规范;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我国建设法规的形式: (1)、宪法: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后者有《民法通则》。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或对法律的适用情况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性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7)、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召集的国际会议制定,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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