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被刑人员的工龄? |
释义 | 被刑人员的工龄计算及北京判刑后视同工龄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可计算连续工龄。北京判刑后重新参加工作的,计算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被开除或判刑前的工作年限归零。被开除或判刑前已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与之前合并计算,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算缴费年限。 法律分析 一、被刑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1、服刑期间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话,那么剥夺政治期间是不计算工龄的。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法律依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了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劳教人员期满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但原是固定职工的劳教人员,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二、北京判刑后视同工龄如何计算 1、工作人员服刑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应按以下办法计算: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大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退休时其被开除或判刑前的工作年限归零。 2、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其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被刑人员的工龄计算有以下要点:如果在服刑期间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则剥夺期间不计算工龄。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并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后参加工作的,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劳教人员期满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对于北京判刑后视同工龄的计算,被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开除或判刑前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的人员,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与开除或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 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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