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意义?
释义
    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意义?
    从企业管理角度看,建立职工名册应该是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条件,只要是上了一定规模、运行规范的企业,出于企业管理的需要,都会建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在劳动者维权时,起到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作用。实践中,有些劳动争议是有关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对此,劳动者自己很难举证,但可以请求让用人单位提供职工名册等文件加以证明。同样,用人单位也可以以职工名册来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二是便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要掌握企业实际用工等情况。在《劳动合同法》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建议规定用工备案制度。考虑到企业和劳动者的数量过于庞大,劳动者流动很普遍,劳动关系总是处于动态变化过程,如果都要备案,难以做到,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本法不宜规定用工备案制度。为了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不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解决好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纳社会保险等问题,本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名册,由劳动行政部门随时去检查,但不必时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去报告。
    辞职档案可以一直放在原单位吗?
    辞职后档案不可以一直放在原单位。新单位就业后档案在一个月内转移到新单位;没找到新单位就业,档案在一个月内转移到当地劳动部门的人才市场或者街道劳动保障所;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离职员工,人事档案都由员工自己带走到就业局领取失业保险。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谁担责?
    《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因此,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职工的人事档案是职工个人的工作业绩、思想成长、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包括人格权,具有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用人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侵害的是职工“人身权益”。因此,铁路局不仅要为郭某补办档案,也应赔偿郭某一定的精神损失费,但应酌情减少。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公司股权转让原单位职工怎么清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若该行为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该内容由 王玉青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1 15:43:59